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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清欠办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4-02-15 23:29:21
住建局清欠办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情况汇报(全文共3535字)

住建局清欠办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情况汇报1

清欠办结合行业实际,坚持把农民工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稳定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加强农民工队伍素质建设、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制,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办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各项清欠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把清欠工作当作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做好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所有投诉案件都全部解决,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
  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必须按时造册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定期检查。严格用工管理制度,全面督促企业积极执行用工实名制制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管理台帐,安装对接用工实名制平台,切实加强用工管理。

存在问题实名制平台对接缓慢,原因是生物识别设备供货不及时。

后期工作要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强化劳务分包工程的监管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的监控。
  突出抓好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农民工注册登记、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办法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二是企业必须按月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资发放前,施工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住建局清欠办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情况汇报2

自国务院部署清欠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的指导支持下,泰安市建委按照上级确定的清欠工作分工,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及时化解了有关矛盾,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业和社会的稳定。今年上半年(2012年6月30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292起,清理解决拖欠金额2923.6万元,惠及农民工2665人。现就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筑队伍构成情况 全市现有建筑业企业601家,包括本地企业491家,外地入泰企业110家,外地企业在泰安承接工程项目的20余家。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约为29.6万人,其中一线农民工约25.1万人,外地入泰建筑务工人员约1.2万人。建筑业农民工的突出特点:一是群体数量庞大,受教育程度偏低,总体素质不高,依法维权意识较差;

二是劳动场所不固定,流动性较大,大多数人不签订劳务合同;

三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收入较低,享受的公共服务和救济不足。

二、清欠工作主要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2004年,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由建设、劳动、监察、司法等多部门组成的“泰安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市建委作为成员单位,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的安排,连续8年牵头负责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虽然国家规定的3年集中清欠期限早已结束,但我们始终从讲政治、顾大局和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清欠机构建设,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对每个投诉案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目前,我们已把清欠工作由集中接访改为日常接访,将清欠工作常态化。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建管局抽调12名科级干部在市清欠办轮流值班,遇有上访事件随时增派人员,进一步充实了清欠工作力量。

(二)建立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多年来,全市建设系统内部各职能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建立了良好的联动机制。在招投标和外出施工环节,建立了“无拖欠证明”制度,限制拖欠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在资质资格管理环节,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项目经理,限制其资质升级和资格延续;

在施工许可环节,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在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环节,对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不予办理备案和产权登记,不准交付使用;

在评优树先环节,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了一票否决,全市建设系统呈现出“一处拖欠、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按照“清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我们不断创新思路,建章立制,根据省政府74号文件,泰安市政府在全省第一个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就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提出了明确意见;

市建委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监督管理的意见》,对强化建筑劳务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做出详细规定。一是建立了资金审查和监控制度。对拖欠问题尚未解决的,严格限制新的建设活动;

对抽逃建设项目准备金形成拖欠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工。二是实行建筑劳务资质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成建制发展劳务队伍,逐步限制个人承包、零散用工、私招乱雇,从规范用工行为入手防范拖欠工资问题发生。三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引导施工企业使用成建制劳务队伍、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

(四)坚持保证金制,提高应急能力。我们坚持“两个”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专款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高了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提高了政府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是新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旦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由建设、劳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启用劳务工资保证金,专款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2011年共收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7039.1万元,按规定返还279.5万元;

今年上半年收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3115.1万元,返还565.3万元。二是为确保外地进泰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防范项目经理欠薪逃匿事件的发生,我们还建立了外地企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特级、一级企业100万元,二级、三级和各类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劳务企业20万元。截至目前累计收缴外地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300余万元。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备案,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五)强化督察督办,查处拖欠单位。每年我们都集中组织开展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在麦收、中秋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还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实施重点监控,进行集中梳理,逐案分析症结,提出化解方案,落实处理责任,确保问题限期解决。每年初,所有施工企业均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对外地进泰施工队伍、人员全面摸底调查,及时通报在泰城施工的外地民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情况,并与其施工的项目总包单位逐一进行座谈,防止拖欠问题发生。今年上半年共检查建筑工程项目466个、单体工程1597个,总建筑面积769.8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50.2亿元。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久拖不决,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不良事件的,以及整改无效而多次发生拖欠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公开曝光,记录其不良行为,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创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外地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一律清出泰安建筑市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清欠工作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2011年以来,由于国家经济增速放缓、信贷收缩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等原因,部分建设项目出现资金短缺,致使工程款不到位,清欠工作形势异常严峻。

二是个别施工企业清欠责任意识不强,部分项目用工管理不到位,总包单位疏于对分包单位、项目部和作业班组的管理,特别是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有关制度落实不够。

三是部分企业劳务用工不规范,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内容简单,对工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等未作明确约定,大大增加了清欠工作难度。

四是恶意讨薪现象成迅速上升趋势,随着清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和对信访工作的重视,信访事件的社会影响力逐步提升,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期间,到政府有关部门围堵办公场所进行缠访闹访、制造事端、恶意讨薪的现象,使清欠工作更加复杂化。

四、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一是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强化劳务分包工程监管,重点治理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从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开展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管理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纠正和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指导企业抓好劳动用工管理,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农民工注册登记、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同时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和农民工通过法律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进一步做好下步的清欠工作,我们还建议: 

加快建立解决拖欠问题的联动机制,实现清欠防欠工作职能的科学转变。从目前我市受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看,90%以上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结算纠纷、劳动争议等情况,恶意讨薪、缠访闹访、制造事端等问题更是明显超出了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建立由劳动、公安、司法、仲裁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解决拖欠问题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执法监管主体的作用,依法行政,走依法治欠、防欠的路子,进一步提高清欠防欠的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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