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协议
甲 方(代理方):
地址:
电话:
乙 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为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乙方员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2020年度乙方员工提供纳税申报手续的代理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名单资料,对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条件的,并委托甲方代理申报的乙方员工,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
2.甲方有权选择任何一种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方式进行代理纳税申报。申报完毕后,甲方应将税务机关已接受申报受理的纳税申报表或受理回执单交回乙方,并由乙方交回员工留存。
3.如乙方已委托甲方代发员工工资及申报个人所得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所属期间在甲方代发工资且工资所得超过12万的员工清单。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提供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条件, 并且要求提供代理申报的乙方员工名单(格式详见附件一,请在该名单上盖章以作确认)。并要求每位员工填写并签署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委托书” )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向甲方提供纳税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乙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如申报资料有变更,乙方应在申报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申报延误或者错误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员工工资及申报个人所得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属期间由甲方代发工资且工资所得超过12万的员工所得及个税明细数据, 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数据进行确认。
4.乙方应要求员工根据填表须知,如实详尽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格式可由甲方提供,该表需由员工本人签字),并在对其员工的年收入及已缴税款进行确认后,收集完整并统一连同签署后的委托书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提交至甲方。
5.乙方员工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因乙方或其员工未能及时、真实提供上述资料造成乙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延误、漏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或其员工负责。
6.乙方应按本协议所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如乙方员工涉及补缴或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 甲乙双方将另行协商。
2.如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甲方已经完成申报,乙方部分员工因填写错误等原因需重新申报的,应重新填写纳税申报表, 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全额另行收费。
3.如甲方未收到乙方委托要求的,其又符合自行申报要求的员工,乙方因要求员工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应由乙方员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本协议的服务内容及报价将不包含甲方提供乙方员工的个人咨询服务。
五.信息资料的保密
1.甲乙双方应对对方在服务中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严格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
2.如甲方有明显泄露乙方保密信息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该合作协议。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六.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提供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之日止,合同期限不再自行延长。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第二年继续为其服务的,双方将另行签署协议。
七.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支付甲方代理服务费以上海员工每人每次人民币80元计;
乙方支付甲方代理服务费以深圳员工每人每次人民币100元计;
2.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代理服务费付款通知书的三日内,将所有员工代理服务费统一以现金或转账至上海中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账号,或转账至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账号,由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代为收取。
账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八.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约定履行代理服务费的交付义务,逾期10日以上的,则必须承担该迟延交付代理服务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九. 其它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双方确认的传真件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
3.本协议若存在中文与外文版本,并在理解上产生差异时,以中文版协议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公司名称)
姓名 | 身份证件号 | 国籍 |
以上人员均应享受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